5.5 质量缺陷处理


5.5.1 检验批质量缺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经返工或更换器具、设备的检验批,应重新验收;
   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,应予以验收;
   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,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,可予以验收。
5.5.2 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,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、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,经设计单位认可,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。
5.5.3 通过返工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,不应验收。
条文说明
5.5.1 本条规定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的,允许返工或更换器具、设备,但需重新进行验收。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,不易进行返工或更换的,经检测若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,也可验收;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,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,也可验收。本条是在充分考虑了农业田间工程现状、施工条件、技术工艺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实际的规定。
5.5.2 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存在质量缺陷,但经返工或加固处理后能够满足结构、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的,可以验收,但前提是经设计单位认可,符合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中的质量要求。
5.5.3 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不合格,经返工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够满足结构、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的,不应验收,应重新施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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